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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遗嘱应如何见证?

来源:燕郊律师网时间:2022-04-2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该条是针对所有的需要见证的遗嘱形式而言的。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也是遗嘱的一种,自然也应当受到该条的规制。在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时,也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审查见证人的身份。


就打印遗嘱的见证过程而言,打印遗嘱的形成一般分为两步:一是在电脑中输入文字制作遗嘱文本,二是将遗嘱文本用打印机打印出来。


在完成第一个步骤时,见证人必须要在现场,一方面保证遗嘱人有订立遗嘱的意思;另一方面保证电脑中输入的文字与遗嘱人希望表述的意思相一致,此外还应保证遗嘱人在表达自己意愿的时候不会受到不当干扰。若见证人没有全程参与这一过程,或者只有一个见证人参与,遗嘱不应被认定有效。有意见认为,见证人只要见证了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或只要见证了遗嘱人签字,遗嘱即有效。笔者认为,该意见值得商榷,因为遗嘱人的这些行为并不能保证其在遗嘱形成过程中没有受到不当的干扰,需要以形式的完备来保证结果的正当。


在完成第二个步骤时,见证人原则上也应参与,以保证遗嘱在被打印出来时没有被篡改或没有因误操作而被变更了内容。笔者认为,相较于第一阶段,对见证人在该阶段参与程度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这是因为制作及打印过程均排除了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在打印过程中出现篡改遗嘱的情形的可能性较低。而且,此时遗嘱电子文本已经制作出来,如果遗嘱打印件不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人可以用拒绝签字的方式予以否认。


实践中,由一个见证人操作打印过程或者外出打印的情况并不少见,适当放宽对这一阶段的见证要求也符合实际操作习惯。但是,在该阶段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打印过程中,遗嘱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以防止篡改;第二,在打印出来后,必须在遗嘱人、见证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对遗嘱内容再次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再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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