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燕郊王丽律师创办的燕郊律师网!
189119152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来源:最高法时间:2022-01-29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本网站,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热门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律法规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