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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能否一并主张

来源:燕郊律师网时间:2022-02-19

合同中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能否一并适用


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请求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才不予支持。民法典中没有明确排除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的规定。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应当请求法院增加,这就说明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只是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其它的请求方式来达到诉讼目的的。通过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应当说是除增加违约金外一种最好的主张方式,但不应当既主张增加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


在起草合同时,往往很难精确计算出因某种违约行为会造成到底多大的损失,因此约定的违约金不可能恰好等于或约等于今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发生纠纷时只要求通过增加违约金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对守约方来说明显不利,也失去了对违约方的有限度的惩罚。仅申请增加违约金,增加的金额以填平损失为限,如果即申请违约金又申请损失赔偿,可以达到对违约方的适当惩罚,如果违约方认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支付的违约金过高,完全可以通过反诉等方式要求予以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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