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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来源:刑事问法时间:2021-07-06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四、死刑案件如何辩护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辩护应该做的。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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