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并授权,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其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取款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最低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案例:
2020年2月21日下午,蔡某捡到手包一个,内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路上,蔡某用银行卡分别取现五千元和三千元。第二天,蔡某再次到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显示该信用卡已经给挂失无法取现。几天后,蔡某将手包及内部物品丢弃在公路边。直至案发,非法取得的八千元全部用于蔡某和家庭生活开销。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到案后,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八千元。